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532号
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
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
被告:张炎支,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熊协全,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炎支、熊协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炎支、熊协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寒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