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1095号
申请人:沈克中,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
被执行人:张成军,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
被执行人:张公文,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申请人沈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903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85元,合计598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克中以与被执行人张成军、张公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1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马合沙提
审判员 努力古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