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淮河路党员电教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素微,机构代码:91340700597099356J。
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县金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作来,机构代码:75853861-3。
被执行人:杨作来,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340702196412260519,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刘华,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0702197706290529,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机构代码:78305967-3。
被执行人: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住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支一路28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XX,机构代码:75098537-1。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金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作来、刘华、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作来、刘华、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12313.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运华
审判员 王 炬
审判员 钱韦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付双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