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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371号

舒萍仙申请执行余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萍仙,余丽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371号

申请人:舒萍仙,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余丽娇,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舒萍仙申请执行余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29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余丽娇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余丽娇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余丽娇名下的房产,但因土地无使用权证,且他们的父母说:是自己的承包地,故查封房产现无法处置,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7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余丽娇拘留15日。现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华云

审判员  陈国超

审判员  丁路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蔡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