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371号
申请人:舒萍仙,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余丽娇,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舒萍仙申请执行余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29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余丽娇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余丽娇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余丽娇名下的房产,但因土地无使用权证,且他们的父母说:是自己的承包地,故查封房产现无法处置,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7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余丽娇拘留15日。现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华云
审判员 陈国超
审判员 丁路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蔡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