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彭忠杰,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赵耀进,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梁素梅,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赵耀进、梁素梅银行存款2360000元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