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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09号

费晓飞与董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费晓飞,董绍鹏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费晓飞

被执行人:董绍鹏本院在执行费晓飞与董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董绍鹏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3000000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15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付 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