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费晓飞
被执行人:董绍鹏本院在执行费晓飞与董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董绍鹏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3000000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15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付 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