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6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海疆,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进美,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徐海疆因与被申请人史进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海疆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将第一审人民法院确认的误工期由90天变更为30天没有依据。故,我申请对本案予以再审。史进美提交意见称,我没有殴打徐海疆,其小拇指骨折是陈旧伤,原判决确认30天的误工时间正确。我认为对于徐海疆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海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乌日娜
审判员 张红见
审判员 玛依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岳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