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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执2166号之二

和平镇桂祥电器修理部和杜古楞(又名白都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和平镇桂祥电器修理部,杜古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2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和平镇桂祥电器修理部,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杜古楞(又名白都冷),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杜古楞(又名白都冷)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殷国军

二0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XX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