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512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新民乡光明村村委会。王某与新民乡光明村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内0421执151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新民乡光明村村委会在新民乡人民政府的存款,现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新民乡光明村村委会在新民乡人民政府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广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青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