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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1338号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338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黄某查无下落,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水淮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