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338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黄某查无下落,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水淮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