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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5299号

钱建立与周国珍、徐天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建立,周国珍,徐天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299号

原告:钱建立,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周国珍,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徐天信,男,1957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钱建立与被告周国珍、徐天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建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开办养牛场两处。2016年7月28日,二被告找到原告帮其贷款养牛,原告以自己名义从平安保险贷款99000元,月利率2.3%,款项贷出后原告将现金和卡全部交给二被告使用,约定被告每月20日向卡上存5000元偿还本息,并写下保证书。2017年3月18日,二被告再次找原告帮忙,原告禁不住被告反复请求,又以个人名义从中国银行贷款150000元,月利率2%,款项贷出后原告将现金和卡全部交给二被告使用,约定被告每月30日向卡上存5460元偿还本息,并写下借款协议(保证书)。以上两笔贷款共计249000元,均系信用贷款。自2017年6月下旬,原告无法联系到二被告,银行向原告催款,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中国银行无卡存款还息5500元。现因二被告故意逃避债务,拒不还款付息,两张卡均由原告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现金249000元并自2017年6月30日起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且原告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建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35元,退还原告钱建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谢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