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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1724号

任玉芳与屈振荣、梁春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玉芳,屈振荣,梁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任玉芳,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屈振荣,男,汉族,64岁,系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梁春华,女,汉族,59岁,系屈振荣妻子。本院在执行任玉芳与屈振荣、梁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民初3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乌尼尔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