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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5737号

张术军与张廷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术军,张廷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术军,男,1971年9月1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广,男,1973年1月5日生,回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上诉人张术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术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康永杰

审判员刘蒙蒙

审判员李木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刘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