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术军,男,1971年9月1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广,男,1973年1月5日生,回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上诉人张术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术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康永杰
审判员刘蒙蒙
审判员李木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刘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