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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800号

刘锦奎诉丁明乾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锦奎,丁明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00号

原告:刘锦奎。

被告:丁明乾。

原告刘锦奎与被告丁明乾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宋白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