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00号
原告:刘锦奎。
被告:丁明乾。
原告刘锦奎与被告丁明乾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宋白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
刘锦奎诉丁明乾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止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00号
原告:刘锦奎。
被告:丁明乾。
原告刘锦奎与被告丁明乾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宋白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