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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2民初362号

周金鹏与马新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金鹏,马新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2民初362号原告周金鹏,男。委托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新宇,男。委托代理人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鹏与被告马新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鹏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周金鹏负担。

审判员  刘光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鲍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