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2民初362号原告周金鹏,男。委托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新宇,男。委托代理人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鹏与被告马新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鹏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周金鹏负担。
审判员 刘光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鲍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