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902号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天瑞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7日受理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添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罗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添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