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海涛执行员 焦 晨执行员 张婉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刘勇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