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执124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与上海云峰兰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上海云峰兰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年籍详卷。

被执行人:上海云峰兰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年籍详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峰兰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4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云峰兰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011192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云峰兰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财产调查表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行。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沪0104执12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峰

审判员 陈 曦

审判员 沈怡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