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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214号

乔喜元申请范卫燕、刘小燕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喜元,范卫燕,刘小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乔喜元,男,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范卫燕,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被执行人刘小燕,女,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范卫燕、刘小燕银行存款14000.41元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