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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执00217号

李金桂与张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桂,张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21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桂,农民,住武川县。被执行人张瑞,农民,住武川县。本院在执行李金桂申请执行张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光明

审判员李明海

审判员梁利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赵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