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21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桂,农民,住武川县。被执行人张瑞,农民,住武川县。本院在执行李金桂申请执行张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光明
审判员李明海
审判员梁利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赵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