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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博伟、候敬军、李秀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博伟,候敬军,李秀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博伟,男,41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候敬军,男,54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李秀转,女,64岁,汉族,万荣县居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晋08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博伟在光大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殿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张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