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博伟,男,41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候敬军,男,54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李秀转,女,64岁,汉族,万荣县居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晋08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博伟在光大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殿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张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