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豪群被执行人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6日受理李豪群申请执行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4185-1号民事裁定,将作为保全担保的李豪群位于成都市金牛X号公寓房予以查封、李豪群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185-1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李豪群成都市金牛区X号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185-1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李豪群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杨志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