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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申383号

袁影与重庆市江津区档案局其他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影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影,女,汉族,1958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档案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同路。法定代表人李勤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伯英,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朝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影因诉重庆市江津区档案局(简称江津区档案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终2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影申请再审称:第一,案件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袁影的中止审理申请没有作出书面裁定书,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2、一、二审法院违法采信相关证据,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并予以改判。江津区档案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第一,本案的事实清楚;第二,袁影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及的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206号行政判决书中载明的“

本院认为……江津区档案局在接到袁影的举报信后,组织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保管的私房改造档案进行了检查,并对该中心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未发现私房改造档案有损毁、丢失的情况。”,以及江津区档案局举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江津区档案局在接到袁影的举报信后履行了调查核实的相关职责,其作出的《关于的答复书》(简称《答复书》)中“未发现袁树仁的私房改造档案案卷有损毁、丢失的情况。”的结论证据充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影要求撤销该《答复书》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的判决正确。综上,袁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袁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许 勇

审判员 吴永铭

审判员 刘佳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张惠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