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翠琴委托代理人邹勇、胡蓉被执行人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63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何翠琴申请执行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4545-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原告何翠琴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X号1层商业用房予以查封。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545-1号民事裁定对原告何翠琴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X号1层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