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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执2188号之一

冯文庆和孔令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文庆,孔令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2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文庆,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孔令宝,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孔令宝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5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殷国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丛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