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2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文庆,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孔令宝,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孔令宝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5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殷国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丛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