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3296号
原告:年春龙,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张家界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616501900,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金领国际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滕瑶廷,执行董事。
原告年春龙与被告张家界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立案。
原告年春龙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春龙以与被告张家界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春龙撤诉。
审 判 员 顾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法官 助理 符娅芳代理
书记员 汪爱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