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战军,男,汉族,1948年4月12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002037-X。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万善街建业熙和府第壹幢*单元贰层*户。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宋战军申请执行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宋战军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4万元计算,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按照本金2万元计算)。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宋战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宋战军申请执行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中阁陪审员 龚新娅陪审员 邵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闫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