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韩骥,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赤峰殡仪馆职工,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王海峰,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韩骥与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暂无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瑞新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张春玉{文书日期}
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