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3民初6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克仁与重庆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仁,重庆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6059号原告:张克仁,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中段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78984501F。法定代表人:石永丹。委托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仁与被告重庆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8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克仁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振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