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2488号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黄海大道西265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董事长。被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通启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新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长永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