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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01号原告杨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郑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戈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系被告郑某某性别:××儿。被告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戈某甲,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晁世洋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