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01号原告杨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郑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戈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系被告郑某某性别:××儿。被告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戈某甲,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晁世洋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