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士凤与孟范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2369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对原告胡士凤与被告孟范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427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内容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该判决书中第4页中第10行中“车损3090元、营运损失30000元、停车费100元,共计33190元”更正为“车损3090元、营运损失30000元、停车费1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35190元”。二、该判决书中第4页中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孟范亮承担项下“被告孟范亮赔偿原告31190元的50%即15595元”更正为“被告孟范亮赔偿原告33190元的50%即16595元”。审 判 员 栾福广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代 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