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霞与赵鲜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赵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鲜霞,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赵鲜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鲜霞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鲜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鲜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猛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