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1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与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3882号原告: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银河家园三区10-C-601。法定代表人:蒋明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垚,女,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满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远慧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燕超书 记 员 刘博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