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曲金伟诉被告侯东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金伟,侯东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112号原告:曲金伟,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友,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东信,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镡经林,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曲金伟与被告侯东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韩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