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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曲金伟诉被告侯东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金伟,侯东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112号原告:曲金伟,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友,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东信,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镡经林,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曲金伟与被告侯东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韩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