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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陈祥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2469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祥龙,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祥龙刑事罚金追缴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4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祥龙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000元。本院向移送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移送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移送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移送执行人移送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陈祥龙现正在监狱服刑,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宿豫刑初字第046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移送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徐佳英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卜玉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