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徐少艾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少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8刑更20号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罪犯徐少艾,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文成县移民安置办公室发展扶持科科长,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居住在文成县,现监外执行在家。2011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1)温文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少艾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徐少艾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已分别逐年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监外执行至2018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文成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徐少艾仍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以(2017)温文矫建字第15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建议对罪犯徐少艾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8年1月3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文检执检暂意[2018]1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徐少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批准对罪犯徐少艾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徐少艾于2017年12月12日经文成县人民医院诊断,患有:1.双眼黄斑病性;2.双眼视力下降明显(双眼矫正视力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