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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发信、武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发信,武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谢发信,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经商,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武振兴,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公司员工,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发信与武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武振兴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情况,在房管局无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