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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邯郸市高开望鑫商贸有限公司、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忠,邯郸市高开望鑫商贸有限公司,周军,周保军,张永忠,邯郸市高开望鑫商贸有限公司,周军,周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41号原告:张永忠,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告:邯郸市高开望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638号,组织机构代码:774427403。法定代表人:周保军,经理。被告:周军,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周保军,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爱忠审 判 员  王彦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