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夏钢与骆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钢,骆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725号原告:夏钢,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堆龙东嘎批发市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顿珠,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旺姆,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猛,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和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夏钢与被告骆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夏钢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钢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钢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42元,减半收取计550.21元,由夏钢负担。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扎西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