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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8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经巧弟、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等与普兰店市石河街道春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经巧弟,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普兰店市石河街道景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兰店市石河街道春华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8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经巧弟,女,193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生,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办事处泰海路***号。负责人:王科,该街道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书华,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兰店市石河街道景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普兰店市石河街道景明社区。负责人:王平远,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幸,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兰店市石河街道春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普兰店市石河街道鹏润小区17号。负责人:王政飞,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宏伟,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普兰店市。上诉人经巧弟、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景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普兰店市石河街道春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上诉人经巧弟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要求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景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普兰店市石河街道春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补发其退休工资及给付之后的退休工资。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经巧弟应享受6万元的福利待遇补偿款,与上诉人经巧弟的原审诉讼请求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经巧弟、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景明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付丽审判员王迎春审判员范瑞瑶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王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