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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9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晓伟与腾势(北京)商务股份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伟,腾势(北京)商务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030号申请执行人:董晓伟,女,汉族,1993年6月10日,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腾势(北京)商务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本院在执行董晓伟与腾势(北京)商务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腾势(北京)商务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侯军辉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