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心连心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22执15号安徽心连心米业有限公司:你与叶绪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422民初210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俩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叶绪友货款153248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83元、执行费2224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