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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安溪黎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新安、吴建来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黎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安,吴建来,安溪黎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安,吴建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安溪黎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新安,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建来,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黎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安、吴建来典当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溪黎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王新安、吴建来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查封处理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