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县沙坪镇平安路21号。法定代表人:甘酋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国,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庆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2459元,各减半收取151229元,由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述蓉审判员 何 杉审判员 朱文京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 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