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朱晓建、朱晓燕与南通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建,朱晓燕,南通市第五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民终3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建,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燕,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建,与朱晓燕系兄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强福林,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剑,医务科副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南通市第五人民医院副研究员。上诉人朱晓建、朱晓燕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南通五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晓建、朱晓燕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朱晓建、朱晓燕7500元,诉讼费由南通五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回避了庭审中归纳的争议焦点,南通工商局崇川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南通五院委托设计、制作并对外发放PET/CT宣传册的事实,其宣传PET/CT具有“良、恶性肿瘤的鉴别”和“肿瘤的临床分期”的功能,朱荣英也是基于对该宣传册的信任才愿意花费7500元到南通五院做检查,而根据检查所作出的PET/CT诊断报告单并未作出上述诊断意见;而根据医学证明,××理检查,才能对“良、恶性肿瘤的鉴别”和“肿瘤的临床分期”作出较为科学准确的诊断,南通五院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及产品注册登记表》(注册号:国食药监[进]字2007第3331718号)标注的PET/CT功能并不包含诊断“良、恶性肿瘤的鉴别”和“肿瘤的临床分期”,且南通五院也未提供其医生具备利用PET/CT诊断“良、恶性肿瘤的鉴别”和“肿瘤的临床分期”的能力的证据。故南通五院的上述宣传行为当然构成法律所指的欺诈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这是朱晓建、朱晓燕对PET/CT诊断报告的误解和南通五院配置PET/CT经过了卫生部的批准就足以说明其具备以上功能的认定应属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二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南通五院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1.PET/CT具备诊断“良、恶性肿瘤的鉴别”和“肿瘤的临床分期”的功能,PET/CT系全身显像,一次检查可以提供淋巴结、脑、肺、肝、肾上腺和骨骼等全身各器官和组织有无转移信息(肿瘤临床分期是依据肿瘤的范围、淋巴结播散情况,××灶二进行的)。故PET/CT具备以上功能;2.PET/CT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经过卫生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使用,专家论证配评审内容中包含申请配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临床水平和科研能力、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2008年卫生部批准南通五院配置PET/CT,足以证明南通五院具备诊断“良、恶性肿瘤的鉴别”和“肿瘤的临床分期”的能力;3.根据苏州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南通五院的PET/CT报告描述详细、准确,影像诊断正确。故南通五院对朱荣英的PET/CT检查报告诊断正确;4.南通五院告知患者的PET/CT应用范围内容真实,来源于专业教材,工商行政机关已经向朱晓建、朱晓燕明确告知南通五院不存在欺诈行为,朱晓建、朱晓燕一直存在误解。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朱晓建、朱晓燕的诉讼请求正确。朱晓建、朱晓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南通五院退还朱晓建、朱晓燕PET∕CT检查费7500元。二、南通五院赔偿朱晓建、朱晓燕7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患者朱荣英(已故)系朱晓建、朱晓燕的母亲,其丈夫朱广均于2005年4月18日因死亡被注销常住户口。2011年5月23日,患者朱荣英因“结肠癌术后二年,肿瘤标记物进行性升高七月”至南通五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记载的病史为:患者于2009年5月在南通市中医院诊断为右半结肠癌,于2009年5月7日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右半结肠癌根治术。××理为:升结肠腺癌Ⅲ级,累及全层,脉管内见癌栓,肠系膜内癌结节形成,上下切缘未见癌侵犯,阑尾见癌侵犯,肠系膜淋巴结(0/13)未见癌转移。术后给予FOLFOX4方案化疗六周期,因不能耐受化疗副反应未继续化疗。此后定期复查。2010年5月20日查:CEA52.79ng/ml,CA199>200U/ml。2011年5月24日,南通五院对朱荣英进行PET-CT检查,并出具《南通市PET-CT中心诊断报告》(检查号:PT3144),该报告载明的检查意见为:1、升结肠癌术后化疗后,右侧盆腔腹壁下1.5cm结节,FDG代谢增高;脾脏内数枚类圆形低密度影,较大3.2cm×3.0cm,FDG代谢增高;考虑右侧盆腔转移,脾脏多发转移。2、右肺下叶背段及下叶前基底段数枚结节,较大直径0.8cm,未见FDG代谢增高,提示两肺下叶转移。3、左颈数枚淋巴结,较大直径0.8cm,FDG代谢增高,××性增生淋巴结可能,建议随访。4、右侧上颌窦粘膜下囊肿。左侧肩胛骨深面软组织片状FDG代谢增高,××症。5、左下肺结节状钙化。大血管及分支斑点状钙化。双肾结石(较大直径0.8cm)。6、乙状结肠及直肠条状FDG代谢增高,××症或生理性摄取;肛门内周FDG代谢增高,××症。7、左侧小腿下段腓骨后外缘2.0cm×1.5cm低密度影,边缘光整,内见脂肪密度影,FDG代谢轻度增高,××变,皮脂腺囊肿可能。8、L4向前轻度滑脱;胸腰椎及部分椎小关节骨质增生。患者朱荣英为该检查支付了医疗费7500元。2011年5月31日开始,南通五院使用“mFOLFOX6”方案给予朱荣英化疗一周期,无明显化疗副反应。6月14日继续原方案化疗,静脉滴注奥沙利铂15分钟后出现过敏,停用奥沙利铂,后继续予CF/5-Fu化疗,无明显化疗副反应。6月17日,患者朱荣英出院,主要诊断反映患者结肠癌术后广泛转移。朱晓建、朱晓燕为证明南通五院在PET-CT检查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提供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崇工商案字(2013)第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查明,南通五院于2011年委托南通久久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南通市PET-CT中心宣传册。××的适应症:肿瘤的早期发现、肿瘤的临床分期、检测肿瘤是否复发、检测肿瘤治疗疗效和预后判断;高端健康体检;××及中枢神经系统的适应症。PET-CT在肿瘤诊疗中的应用价值:肿瘤的早期诊断;良恶性肿瘤的鉴别及恶性肿瘤原发灶和转移灶的定位;肿瘤治疗方案的制定;肿瘤在放射治疗中的精确定位;肿瘤疗效的评估”等。该宣传册中所有的文字资料均由南通五院提供,久久摄影公司未作任何修改,有关图片按照南通五院要求拍摄,将制作好的宣传册底稿交由南通五院核对无误后,由久久摄影公司委托印刷厂制作了2000本宣传册。南通五院将该宣传册放在PET-CT中心接待处由医院工作人员发放给前来咨询的患者及家属。该处罚决定书认为,南通五院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名称的广告,超出医疗广告限定发布的项目。南通五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南通五院作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南通五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一审另查明,南通五院系非营利性医院,经卫生部批复同意其在2009年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1套。南通五院陈述,其宣传册上的内容来源于人民卫生出版社潘中允主编的《实用核医学》、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王荣福主编的《PET∕CT肿瘤诊断学》、化学工业出版社田嘉禾主编的《PET、PET∕CT诊断学》。一审法院认为,××的适应症、PET-CT在肿瘤诊疗中的应用价值等内容来源于医学文献,南通五院并未做出夸大宣传。南通五院对患者朱荣英的PET-CT诊断报告与图像相符,描述详细、准确,影像诊断正确。××的辅助手段,PET-CT诊断报告仅为临床医生进行确诊提供参考。朱晓建、朱晓燕以PET-CT诊断报告中没有“肿瘤的临床分期”、“良恶性肿瘤的鉴别”的诊断意见,从而认为南通五院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对PET-CT诊断报告的误解。南通五院配置PET-CT通过了卫生部的批准,足以说明其具备利用PET-CT诊断良、恶性肿瘤的鉴别和肿瘤的临床分期的能力。关于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依据系南通五院发布医疗广告的审批程序不合法、广告项目超范围,并非南通五院存在欺诈行为。朱晓建、朱晓燕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朱晓建、朱晓燕的诉讼请求。受理费人民币88元(已减免),由朱晓建、朱晓燕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南通五院的PET/CT宣传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行为。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南通五院对于PET/CT的功能的宣传均是基于权威医学文献,并非自己恶意编造,亦未做夸大宣传。南通五院向朱荣英出具的PET/CT诊断报告是根据PET/CT图像作出的,描述详细、准确,并无不当。朱晓建、朱晓燕认为应在PET/CT报告中明确关于“肿瘤的临床分期”、“良恶性肿瘤的鉴别”的诊断意见属于对该诊断报告的误解,该报告单应是为医务人员对病情确诊提供参考。肿瘤的临床分期主要是依据肿瘤的范围、淋巴结播散情况、××灶而进行,而PET/CT系全身显像,一次检查可以提供淋巴结、脑、肺、肝、肾上腺和骨骼等全身器官或组织有无转移的信息,这为确定肿瘤的临床分期具有较大的帮助作用;朱晓建、朱晓燕一审提供的南通五院的电子显示屏广告内容“PET/CT应用范围”中“良恶性肿瘤的鉴别诊断,帮助确定肿瘤的活检部位”已经明确,该报告亦是为进行活检提供帮助,增加病情诊断的准确性,应整句理解,不应断章取义,故南通五院不存在欺诈行为。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对南通五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是认为南通五院发布医疗广告的审批程序不合法,广告项目超范围,并非指南通五院存在虚假广告。故朱晓建、朱晓燕认为南通五院存在欺诈、虚假广告的行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晓建、朱晓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免),由上诉人朱晓建、朱晓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秦建波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邹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