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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杰与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771号原告:王杰,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敏仪,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1号附2号18-3。法定代表人:周本宽。原告王杰诉被告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仁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