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7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陈威、张进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威,张进江,王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7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威,男,汉族,1948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江,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洪清泉、杨彩凤,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碧玉,女,汉族,1951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威因与被上诉人张进江、原审被告王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威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陈威承担。审判长 俞淑娟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