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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8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郭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845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润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春晓,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苏群,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郭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苏群清偿拖欠借款本息352048.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相杰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航法官助理 崔阳东书 记 员 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