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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7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盐都支行与李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盐都支行,李义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71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盐都支行,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619号。法定代理人:戴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荣,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秀,女,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盐都支行诉被告李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盐都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蕾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傅丽雯 搜索“”